望谟县法院妥善审结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6.06.2015  00:00

               

近日,望谟县法院审结一起县检察院申请对刘某某强制医疗案。该案系新《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望谟县法院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审理的第一案,该强制医疗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17日上午,被申请人刘某某持刀冲进隔壁邻居刘某甲和刘某乙家,先后砍杀刘某甲之妻冉某某、刘某甲 和刘某乙,刘某甲和刘某乙被当场杀害,冉某某被杀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2时许,被申请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 神病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刘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且作案时处于疾病发作期间,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丧失,作案时为无刑事 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致三人死亡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 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因其持刀砍杀他人,涉及暴力性犯罪,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现望谟县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强制医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 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强制医疗。                                                                                     

 

法官点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于刑法这一规定比较原则,以往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具体程 序,实际执行中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俗称“武疯子”,一般病情都较为严重,对他们的看管和治疗需要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以及较强 的专业知识,往往家属或监护人不具备条件和无力承担,结果导致对这些精神病人疏于管理、治疗,任由他们在社会游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有的家属或监护 人担心他们实施危害社会或者伤害他人行为,将他们长期禁锢在家中,使他们得不到有效的治疗。二是刑法只规定了“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于适用条 件、如何提起、决定程序和执行机构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治疗效果的评估等基本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根 据情况裁量,结果造成各地强制医疗执法标准不统一。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依法不 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明确了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解除程序,在审理程序中设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 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 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