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5.03.2015  14:34

 

(2015年3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2月5日经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2月6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4年11月4日,委员会协助三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三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5年2月13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财经委、农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三都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推进中国水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的建设,通过制定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把独具水族特色的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进行规范管理,对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实现“民族文化旅游带动”战略,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三都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