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让亲姨与妻子卖淫 自己带姨父暗中行窃

24.02.2016  16:29

天河法院近日对一宗容留卖淫并伺机盗窃嫖客财物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两名犯罪男子被分别判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两个月。该案件中,两名被告将用于卖淫的房间由一房改装成两房,并设置“暗门”自如出入两个房间、偷龙转凤。更令人咂舌的是,两名被告人是亲戚关系,而从事卖淫行当的竟是他们各自的妻子!

妻子卖淫时 他们用假币换真钞

杨某和妻子陈某2014年8月搬进了位于天河某城中村的出租屋,此后,杨某便开始改造出租屋,他将屋子由一房改为两房,但此举并非为了居住需求。杨某在两房的木板墙上设置了一道活动暗门,他意欲利用这一“机关”来行窃。

而杨某使用的行窃手法是招嫖,他找到的卖淫人员竟是他的妻子和他的亲姨刘某。于是杨某夫妻,以及刘某和她的丈夫徐某,四人策划了一出卖淫盗窃的“剧情”。

2014年8月某日傍晚,陈某和刘某在街边招嫖,后与被害人庞某谈好嫖资,将庞某带至改装好的出租屋内。被害人庞某不知道的是,卖淫人员的丈夫杨某和徐某也到了出租屋,由徐某望风,杨某在另一房内通过暗门,以假币换取真钞的形式盗走了他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800元。

但杨徐二人在真钞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前来查处卖淫嫖娼的民警和治安员抓获归案。

被告欲辩解 但证据互相印证

在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予以辩解。杨某承认其更改涉案房门,并使用假币换真钞的方式实施盗窃,但他声称假币是在市场捡到的,而且妻子陈某和亲姨刘某在其出租房内只是提供按摩服务,并不是从事卖淫活动。而徐某则否认全部指控,称其对改装、卖淫和盗窃行为都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相互印证。对于杨某而言,证据足以证实他租赁了涉案房屋,案发当日,杨某将上述场所提供给陈某、刘某进行卖淫服务;同时他以假币换真钞的手段实施盗窃,其实施了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行为和盗窃行为。

但现没有证据证实徐某参与租赁涉案房屋,且无法知晓徐某对杨某以假币换真钞的盗窃手段表示知情,因此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罪和持有假币罪;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徐某在他人卖淫过程中望风以帮助杨某进入房间以假币换真钞的手段进行盗窃,故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犯持有假币罪、犯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记者化麦子、通讯员黄思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