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窗口学习国务院精神,研究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

03.07.2017  18:29

  2017年6月30日,省质监局窗口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就贯彻落实《决定》提出了具体措施。

  6月24日的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决定》。《决定》指出,要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对输水管、泵等19类产品取消事前生产许可;对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经上述调整后,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减至38类。同时,对饲料粉碎机械、钢丝绳等8类产品,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目录调整后,取消、转认证、下放幅度达50%。

  《决定》要求,对继续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质检总局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二是后置现场审查。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后,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甚至可以当场取证。

  省质监局窗口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一是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二是对取消的19类产品加大宣传力度,告知企业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就可以直接生产。三是对3类由生产许可证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提醒生产企业按照新规定办理强制性认证。四是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下放的8类产品加强《实施细则》的学习,立即启动编制《资料接收清单》、《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等相关办理文书和工作规范,联系相关产品的审查专家,及时与业务处室沟通,组织本省专家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个产品都有相应的审查专家,做好下放产品的承接和衔接工作。通过对企业进行摸底统计调查,及时告知企业此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新模式。五是及时更改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及省局网站公示内容,更新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删除取消的产品,补充下放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