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一毕业生挂科五门无缘学位 状告母校获胜诉

22.05.2015  02:58

大学毕业快一年了,小汪还没有拿到学士学位证书。小汪是巢湖学院2010级的本科毕业生。大学期间,他有5门功课是补考及格的。去年毕业时,学校依据一则规定,拒绝授予小汪学士学位。小汪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5月20日,合肥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依据的规定在汪某毕业之前已经删除。依据新的规定,小汪是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所以,合肥中院判令学校撤销以往的错误决定。据了解,这是合肥市首例大学生诉学校拒发“两证”诉讼案。

屡补考 学位证告吹

小汪是巢湖学院2010级电子工程与电气自动化物理学(师范)本科专业学生。大学四年,小汪的学习成绩一般,先后有5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后来经补考才及格。 2014年7月,小汪大学毕业,取得了毕业证书。但是,他在毕业时却没有顺利地拿到学士学位。

原来,2014年6月,小汪所在学院以他在校学习期间有5门课程不及格为由,将他列入了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2014年6月15日和7月9日,巢湖学院两次组织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对符合条件的3240名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对包括小汪在内的299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告母校 诉求获支持

2009年10月,巢湖学院曾制定《巢湖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其中第一条第2项第(6)目规定,虽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巢湖学院说,不授予小汪学士学位,依据的就是这条规定。

不过,小汪并不认可学校的规定,向巢湖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巢湖学院作出的对其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巢湖市法院支持了小汪的诉请。

他为啥能告赢母校

学校依据的是“过期”规定

一审后,巢湖学院提起了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查明,巢湖学院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但是,小汪在2014年毕业时,巢湖学院已制定出《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且《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删除了《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因此,巢湖学院仍然以这条“过期”规定为由不授予汪某学士学位有失公允,违背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则。

日前,合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