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青山绿水生态底线

18.02.2016  10:57

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守护青山绿水、保驾大美贵州,是贵州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2015年2月,我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守住天蓝、山青、水清、地洁的生态底线做出了新贡献。


敢于亮剑


生态环保犯罪露头就打


2015年9月,施秉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县牛大场镇牛大场村一山林被砍伐,系郑某所为。经施秉县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郑某多次与村民购买山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经鉴定,采伐马尾松474株,林木蓄积达151立方米。检察机关立即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监督立案侦查。2015年11月,施秉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6000元。郑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已于2015年9月5日被黄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施秉县法院决定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在该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案背后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情况,后经初查发现,吴某在任施秉县牛大场镇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站站长期间,对2013年以来已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涉林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以罚代刑,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于是,对吴某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9日,法院一审以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吴某做出判决。


据介绍,专项行动坚持重点查办生态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36人,批准逮捕滥伐盗伐林木、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75件717人,起诉1787人,为十年来最多。


同时,加强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移送立案62件,监督公安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立案409件,追捕追诉漏犯84人。施秉县院立案监督的彭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和榕江县院立案监督的莫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监督案例”。


补植复绿


促进生态恢复性治理


兴义市桔山镇村民常某购买一片树林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约王某将该片树林砍伐,共计219棵,蓄积近30立方米。案发后,二人投案自首。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二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书面保证通过“补植复绿”对受损树林进行修复。兴义市检察院经与林业部门联系,组织二人在案发地补种苗木12.1亩后,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要求相关部门监督二人对补植树林进行管护,确保生态恢复。


我省检察机关在加强打击力度的同时,注重生态司法修复。针对滥伐林木、过失毁林等部分危害生态环境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罚种树”,并将当事人的民事赔偿情况纳入刑事犯罪综合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定罪量刑,促成责任人对受损的生态进行“补植复绿”。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与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建立“补植复绿”基地112个,落实检察建议2399份,补植454万余株,复绿4.47万亩,用检察建议促进“补植复绿”名列全国第一。


三位一体


多元化格局保护生态环境


为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我省检察机关创新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多元化保护格局,参与清理整治排污企业2700余家,关闭落后产能企业400余家,整合或取缔“小砖瓦厂、小砂石场、小洗煤厂”等小型污染企业240余家,对17197棵古树名木进行挂牌保护。注重与公安、法院、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合作,健全创新环保联动执法模式和工作衔接机制,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督办安顺紫云自治县韦波污染环境、铜仁市碧江区桂庆明污染环境等案件。


此外,省检察院还加强省林业厅协调联动,对不依法移送、降格处理、应立而不立等案件加强监督,办理了一批涉林的立案监督案件。目前,全省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已建立长效工作机制1244个。


先行先试


创造生态检察贵州经验


锦屏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检察院遂根据相关规定,先后两次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但县环境保护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省检察院委托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的两位专家前往污染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过取样检测,形成专家意见书。


锦屏县检察院遂以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县环保局履行监管职责。今年1月13日,福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做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首例宣判的案件。


据悉,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我省作为全国十三个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积极稳妥地在生态环保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经验。在此之前,金沙县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中国法学会、环保部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并授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通讯员 杨彰立 宋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