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原农业局局长刘继泉受贿被判刑10年

09.06.2015  22:43

               

近日,册亨县人民法院对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龙县农业局原局长刘继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继泉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继泉在担任安龙县农业局局长、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8.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刘继泉家属向黔西南州纪委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继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安龙县农业局、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7次共计人民币38.5万 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继泉在司法机关掌握其收受他人8万元的情况下,又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30.5万元的事实,依法 应当认定为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王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