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公告

01.07.2016  02:58
  根据《贵州省政府法制办  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公布贵州省55家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告》要求,现将省民宗委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公告如下。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行政
许可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1、《宗教事务条例》第13、16条 
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4、15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13、14、15、16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4、15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行政
许可
跨省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第22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依法对宗教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22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行政
许可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审批1、《宗教事务条例》第7、21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8、30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7、21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行政
许可
在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内扩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1、《宗教事务条例》第25条 
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6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25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6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行政
许可
权限内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6项
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行政
许可
权限内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或者权限内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8项
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2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2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主办的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处罚1、《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 
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3、46、47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32、46、47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1、《宗教事务条例》第15、16、17、18条 
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8、11、22、23、25、26、27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19、41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或者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35、36、41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1、《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第1款   
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4条第4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行政处罚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举办宗教培训,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第2款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7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行政处罚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第3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44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行政处罚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第2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5行政处罚对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处罚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6其他类对未经备案举办宗教培训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跨市、州或者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未经批准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行为的责令改正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4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7其他类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责令改正《宗教事务条例》第39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8其他类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宗教造像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造露天佛像初审《宗教事务条例》第24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下放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报》(国宗函〔2014〕5号
现行宗教事务方面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宗教事务条例》第24条、第44条
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32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19其他类设立宗教院校初审《宗教事务条例》第8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宗教事务条例》第8条、第9条、第43条
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1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20其他类 
 
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或者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第35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36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宗教事务条例》第35条、41条
2、《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36条、第47条
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原非行政许可清理事项
21其他类全省性宗教团体筹备、设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依法对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相关的宗教业务处、政策法规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原非行政许可清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