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30.11.2014  12:19

    11月28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批准了《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或者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应当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并且按照不低于总岗位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规定》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在读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收校服费,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该费用由其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财政承担。

    除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总岗位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且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为方便残疾人出行,《规定》还要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少于总停车位2%的比例,在方便下肢残疾人通行的区域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不足1个的应当设置1个,其他车辆不得占用。若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车辆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刘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