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

01.08.2019  10:23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经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赴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立法联系点就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7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文本更加成熟,更加符合贵州农业发展实际、操作性更强。

  比如,《条例(草案)》第十条中的“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并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条例(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草案)》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存、利用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对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已经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完善和细化了《种子法》的规定,明确了六种不宜推广种植销售的情形,并设立了相应处罚条款,为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及用种安全,遏制引种者的恶意备案提供了保障。

  《条例(草案)》还专门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增强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进行严格管控法制意识。明确“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进口、出口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