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向宪法宣誓 使法内化为政府公职人员履职行为

21.07.2016  20:12

7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下称《办法》)。这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旨在激励和教育政府公职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必须在法的界线内运行。而在法的国度里,宪法乃根本大法、诸法之母。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无论从本质还是象征意义上说,都是在向国家的根本大法宣誓。一旦宣誓,两种约束即告生效:一种是主观约束,政府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而为;一种是客观约束,政府公职人员必须接受监督。

宣誓当然首先是一种庄严的仪式。通过这种仪式,使宪法精神内化为政府的施政准则,从而也规范政府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切实做到依宪施政,依法施政。

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现代政府理念,而"法治"正是现代政府的核心要义。李克强总理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他时刻提醒政府公职人员施政要服从“”的权威。具体到微观,李克强曾详解三张施政“清单”:即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总理这三个“”中,一个是确认市场主体的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另两个都是直接针对政府自身,对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014年12月4日,为迎接首个国家宪法日,海南省高院新任法官向宪法庄严宣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常务会通过的《办法》,不仅对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作出规定,也针对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前者属于一般公众所言的“高级官员”,而后者则包括各部门的司、处级干部。部委的处长们,官虽说不上很大,但承上启下,在政府运行中肩负着不小的职责。对众多市场主体而言,直接关涉其利益的许多审批事项,可能关键环节就“”在部委的某些处长手中;对广大老百姓来说,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许多规定,其核心条款可能就是由部委的某位处长所“”的。

这样一来,处长们是否能真正做到依法履职尽责,进而言之也就是其对法的敬畏、对法治的理解,就显得格外重要。政府能不能真正做到总理所要求的那两个“”,不仅在于高官、大官,也在于处长这样的基础一级的小官。“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这样的法治理念,事实上必须通过具体的人来彰显。而李克强总理持久不懈推进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就是对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这尤其需要每个具体的政府公职人员切实加以践行。

公众一定乐见政府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这种庄严的仪式感当然为社会所需。公众更乐见宣誓的约束效应,即“”的精神,内化为政府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