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在全省首家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27.05.2017  11:43

5月10日,《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遵义市以《实施办法》的形式对健全特困供养制度予以细化,这在全省所有市(州)中尚属首家,着眼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补齐民生保障“短板”。

该《实施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以解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范围、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办理程序、机构建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重点明确了制度内容、有关程序、保障措施等,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精确救助、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差异服务的理念。

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障遵义市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了城乡统筹的发展理念,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办理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体现了精准救助的工作思路,确定了优化服务的救助模式,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要求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一般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明确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实施办法》还细化明确了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