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将实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09.04.2016  11:11

    记者4月8日从贵州省工商局获悉,今后,省工商部门将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据介绍,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将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组织策划传销,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工商部门将把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被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经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会在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者 孙维娜)

[责任编辑: 谢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