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

13.04.2015  19:22

    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13日电(记者郏亦真)为进一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贵州将实行生态环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在各级党政领导决策、职能部门监督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等多个方面,都将实施问责规定。

    近日发布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问责的对象、范围和处罚方式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问责对象既包括贵州各级党委政府、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也包含国有企事业单位。

    除规定辖区内生态环境恶化、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等问题应受到问责以外,这一问责办法还在备受关注的环评问题上,规定了具体的问责情形。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违反建设项目环评规定擅自审批,造成严重环境破坏的情况,应被问责;国有企事业单位如擅自更改环评文件确定的工艺流程,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同样在问责范围内。

    生态损害具体问责方式,从轻到重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用。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和任务的重要依据。其中引咎辞职,受到责令辞职及免职的干部,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此外,暂行办法中还规定,领导干部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规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