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局省消协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15.03.2016  20:59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贵州省工商局、省消协特别发布2015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它们中既有中老年人经常遭遇的保健品药品虚假宣传,也有主力消费群体比较头疼的格式条款、霸王合同,还有维权中容易被忽略的预付式、网购等新型消费纠纷。

    发布违法广告

    保健品当药品

    2015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平台监测发现:2015年5月至6月,贵阳广播电视台在新闻综合频道发布“一碗泄油瘦身汤”保健食品广告,涉嫌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贵阳市工商局调查发现,受北京瑞梦德科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在贵阳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的“一碗泄油瘦身汤”保健食品广告,超审批范围,夸大具有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为此,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予罚款15000 元。

    点评: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程序和内容的审批,相应行政机关作了严格规定,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对该产品批准的证书上载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当事人将保健食品混淆成能治病的药品发布广告,并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损害了消费者对其产品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处方药广告

    不能登大众传媒

    2015年6月,黔东南州工商局对黔东南州电视台发布的印度选停癣药、陆陆通人参再造丸、藏福康十五味黑药胶囊等三种药品广告涉嫌严重违法进行调查处理。其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广告中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等内容。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点评:《广告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商家贴广告

    解释权归自己

    2015年5月6日,福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金山办事处泉东市场,发现刘某在店门口铺设“五一钜惠全场手机低价来袭”的宣传广告,并标明:“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执法人员认为,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为此,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点评:“最终解释权”俗称“霸王条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来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交了全车款

    车子开不走

    2015年9月6日,凯里市消费者田女士到黔东南州消协投诉,称其8月在凯里市某汽车城缴5000元定金,订购了一辆售价为15万元的某品牌汽车,9月6日到汽车城交纳了全款准备提车时,经销商突然提出需要另外购买一笔价格为7000元的保险。她以价格太高拒绝购买,经销商表示公司规定不购买保险就不能提车。经调解,经营者最终纠正错误做法,为消费者办理提车手续。

    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