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02.11.2016  22:0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我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贵州省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以各地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就审查情况进行仲裁把关。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审查增量。按照国务院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6年7月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17年1月1日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各县(市、区、特区)有序推开。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做好定期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定期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具体牵头负责。建立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要统筹推进省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并指导市(州)和县(市、区、特区)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各地人民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地人民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强化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待国家有关文件出台后,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