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委明确纪委书记排名党委副书记之后

13.08.2014  11:03

甘肃省兰州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能力。《意见》明确规定县区纪委书记、市直派驻纪检组长职务排名,不论资历先后,均列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其他常委(党组成员)之前。

意见》明确了从四个方面发挥好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主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二是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各单位的纪检组长、纪委(纪工委)书记不再承担其他业务工作,不再参与本单位目标考核排名,全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检查的重心从配合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移到对监督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加大执纪问责的力度。要围绕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的落实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四风”,对顶风违纪的要严厉查处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四是各级纪委委员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更好地发挥作用。

意见》明确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五项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排名。认真落实“县区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的,其常委职务排序列同级党委副书记之后,其他常委之前”的规定,明确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中的职务排序列党政正职之后,部门党组(党委)设副书记的列副书记之后。二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县区纪委书记、副书记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名和考察。对县(区)纪委常委和监察局局长、副局长的提名和任免,县(区)党委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市纪委、监察局组织考察,提出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三是规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派驻机构的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人选。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后,按程序报市委任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由市纪委、监察局考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市纪委、监察局任免。四是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交流力度。县区纪委书记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派驻市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在同一班子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干部,在同一岗位满5年的,也要交流或内部轮岗。五是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经费和装备设施保障有关规定。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市委相关规定,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经费和办公办案装备。重点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用房建设,尽快按照省纪委标准建成市纪委办案专用场所。

意见》明确了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市纪委向市直部门综合派出纪工委制度。在市直部门单位综合派出纪工委,受市纪委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履行市纪委所赋予的职责权限。二是建立市纪委班子成员分工联系县区和市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制度,强化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三是进一步完善“三述”制度。强化县区纪委书记、市直部门单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述作风,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考核。(甘肃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