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履行放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管理职责
12.08.2015 11:12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按照《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第146号令要求,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下放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为抓好此项工作的开展,近日,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对该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一是凡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申请换发新《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且许可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机构,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二是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了《安顺市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试行)。医疗机构符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遵守药品监督管理、辐射安全管理、放射诊疗管理等法律法规,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现场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予以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三是要求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辖区内放射性药品使用行为规范合法。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供)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12.08.2015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