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开展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工作圆满结束

12.06.2015  11:4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法〔2014〕56号)文件要求,结合国家、省、州环保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兴义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就有关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印发了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兴义市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办发〔2015〕66号)文件,要求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扎实开展清理、自查工作

  经过1个多月来的清理和自查,兴义市26个乡镇(街道办)和市直各部门未发现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未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下达环保部门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情况;无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无以试行“封闭式管理”或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限制、影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况;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规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或者为排污企业免办环评手续、免建环境设施的情况。

  同时,兴义市人民政府将以这次清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和环保工作三级网格化管理职责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新《环保法》和国家、省、州关于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有关文件要求,坚持铁腕治污、铁规治污、重典治乱,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深入推进兴义市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党政领导“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为环境监管执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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