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贵阳市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筑价费〔2013〕11号)

13.12.2014  16:13

各区(市、县)物价(发改)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分)局: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0〕210号)和贵阳市纠风办《关于对〈关于对贵阳市民爆物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涉及问题的落实意见》,结合贵阳市实际,就贵阳市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炸物品价格

  (一)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0〕210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实际销售价格(含在我市境内销售的市外企业)应报贵阳市物价局备案。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服务收费的销售费率最高为29%。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新农村建设和交通建设,对农民非经营性使用、农村扶贫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建设项目的销售费率优惠6个百分点即最高按23%执行。销售企业作价公式为:

  销售价格=出厂价格×(1+销售费率)+进货运杂费

  出厂价格指销售企业从生产厂进货的价格,分公司销售总公司民爆物品时出厂价格按总公司从生产厂进货的价格计,进货运杂费指从生产厂到销售企业仓库的运费和装卸费,按实际发生计算。民爆物品销售价格必须按照当批民爆物品实际从生产厂进货的价格计出厂价格和进货运杂费,销售费率可下浮,但不得上浮。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服务收费

  (一)民用爆炸物品整车运输成本主要受运距的影响,运输服务收费最高标准为2.00元/吨·公里(含押运费用),民用爆炸物品整车运输基数为该运输车辆核准载重量的95%以下,承运人可在最高标准的基础上向下浮动。运输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发生的收费,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二)民用爆炸物品零担运输服务成本除受运距、路况和运输量影响外,还受运输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的影响,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的运输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1、运输服务内容包括清退的运输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炸药1.8元/公斤、雷管0.20元/发、导爆索0.15元/米、塑料导爆管0.15元/米。

  服务内容为:民用爆炸物品出库、装车、起运、押运、卸载、入库、搬运、物品回库等过程的工作。

  2、运输服务内容只负责运输的最高收费标准为炸药1.0元/公斤、雷管0.15元/发、导爆索0.10元/米、塑料导爆管0.10元/米。

  服务内容为:民用爆炸物品出库、装车、起运、押运、卸载、入库、搬运等过程的工作。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承运人可在此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承运人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其他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运输服务内容及单位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率(10%以下),在不超过以上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明确具体服务内容。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须经省物价局核准。

  (三)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新农村建设,对农民非经营性使用和农村扶贫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对农民非经营性使用和涉及一家一户的小型扶贫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运输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低于30%,对农村扶贫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运输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低于15%。

  三、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服务单位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不得转卖、转让和变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开展爆破作业服务并收费的营业性作业单位须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有关监管规定

  (一)各民用爆炸物品相关企业(含在我市销售产品的市外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爆物品价格和收费政策,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将销售价格、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开展营业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服务企业须持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运输车辆具有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等相关经营资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办《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依法纳税。

  (二)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有关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强制推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关部门和单位须向省物价局申报,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

  (四)各有关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能时,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定企业供应、运输和爆破作业,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五)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价格、服务收费和销售监管,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服务收费等相关政策。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执行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价格举报,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低进高出等变相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或省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贵阳市物价局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贵阳市公安局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