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环保局公布今年重点污染单位名录

26.02.2016  16:26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近日,根据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遵义市环保局公布了2016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根据综合考虑本市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遵义市确定了2016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共128家。其中,红花岗区21家、汇川区22家、遵义县18家、绥阳县7家、习水县9家、正安县5家、桐梓县9家、赤水市11家、湄潭县5家、道真自治县5家、余庆县4家、务川自治县5家、凤冈县6家、新蒲新区1家。

  环保部门公开重点污染单位名录后,被公布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本单位环境信息,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等。同时,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后符合规定的依法可以不公开。

  遵义市环保局要求,各县(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名录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将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要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规定的,严格依法查处。同时,环境监测、环评等部门还将配合环境监察对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中专业知识和数据方面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遵义市环保部门提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规定的方式、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将依法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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