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激励约束考核办法颁布实施

10.09.2018  16:38

  近日,《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激励约束考核办法》颁布实施,将根据考核得分,对各区(市、县、开发区)进行生态资金奖惩,办法自2018年8月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记者从市大气处获悉,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市、县、开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值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差值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三个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别为35%、35%、30%。

  考核数据采用国家、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市、县、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市对各区(市、县、开发区)实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生态约束资金和生态激励资金。

  办法规定,按照生态约束激励资金额度计算公式核算各区(市、县、开发区)的生态约束激励资金额度。生态约束激励资金额度由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值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得分以及生态补偿系数决定,约束资金按月度结算,激励资金按年度结算。其中,生态约束资金系数为2万元/分、生态激励资金系数为10万元/分。

  对于空气中六项主要污染物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区(市、县、开发区),且当年累计上缴生态约束资金总额高于当年生态激励资金额度的,年终退还累计上缴的生态约束资金,生态激励资金差额由市级统筹解决。

  同时,对于生态约束资金逾期未上交的区(市、县、开发区),我市将对其进行提醒、通报批评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一票否决等处罚;当月空气质量同比下滑且考核居最后一名的,市生态文明委对其实施约谈;连续两月空气质量同比下滑且考核居最后一名,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实施约谈;连续三个月空气质量同比下滑且考核居最后一名,不能审批涉及新增大气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市督办督查局对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并提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进行问责,涉及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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