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4.09.2015  21:49

  (2015年9月21日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刘一民

  省人大常委会: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决定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并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以及修改后的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法修改通过后即着手开展准备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龙超云多次提出要求,并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动该项工作,成熟一批,确定一批,要加强人大立法能力和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好立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群山多次召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并于4月8日主持召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专题座谈会,积极推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筹备工作。法制委和法工委与设区的市、自治州就筹备和推进此项工作进行了对接,并分别到遵义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黔南州调研,听取意见建议。6月,5个设区的市选派了6名同志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跟班学习;6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专题讨论了此项工作,推动了各市、州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加紧筹备此项工作。法制委、法工委经过调研,并借鉴了兄弟省区的做法,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了《关于依法确定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的工作方案(草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经6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6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通知(黔人常办通〔2015〕58号文),要求除贵阳市以外的五个设区的市、三个自治州在7月1日至31日经市委、州委同意,由市、州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全面报告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以及筹备工作进展情况,附送相关资料。截止到7月31日,五个设区的市和黔南、黔西南州书面提出了申请材料,黔东南州8月5日书面提出了申请材料。

   二、对五个设区的市、三个自治州立法能力和立法需求的评估情况

  为确认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已具备相应的立法条件,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8月3日至21日,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有关人员根据五个设区的市、两个自治州(黔东南州于8月5日通过邮件申报,未附相关资料)的申报情况和相关资料,分别对五个设区的市和三个自治州是否符合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进行评估。

  (一)立法能力建设。五个设区的市已经市委同意成立人大法制委员会,除黔东南州外其他市委、州委均同意成立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5至9名不等,均具备法学学历或者法律实践工作经验;除黔西南州外,其他市州人大的财经、环境保护、教科文卫等相关领域已设立或者已批准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除黔东南州外,其他市、州政府法制办均内设有负责立法工作的法规科室,住建、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也设置了法规科或者在相应科室加挂法规科的牌子,并配备法制专职工作人员;各市、州均有高校法学院或法学专业以及从事法律业务的人才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立法需求情况。各市、州经济社会均处在重要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阶段,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需求强烈。近五年来,各市、州在三个方面都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接下来的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今年以来,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并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认真研究和梳理了立法项目,准备了一定数量的立法项目。

  经评估分析,总体上看,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均按通知要求加快推进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筹备工作,近年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也为其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储备了经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都存在立法需求。

  (三)评估意见。五个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立法需求迫切,立法机构和立法队伍建设已初步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其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可以确定其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根据评估情况,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自治州各项准备工作更为突出,立法条件优势明显,按照《工作方案》分两批确定的原则,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这6个市州作为第一批确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州,其余两个自治州准备工作相对滞后,建议作为第二批确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州,并要求其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同时,借鉴外省的做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决定分两批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第一批确定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问题。经过综合评估,《决定草案》规定: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10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黔东南、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先行确定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自治州为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州,除了综合考虑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在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客观因素和立法需求因素外,更是基于以上6个市、州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工作方面的推进、落实情况更加符合开展地方立法具体工作的要求;其余两个自治州推迟两个月时间,是为了确保其完善相关工作,达到条件和要求,但并不影响其从明年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

  (二)在一个决定里分两批确定的问题。坚持成熟一批,确定一批,既是《工作方案》确定的原则,也体现了我省五个设区的市、三个自治州在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和立法需求以及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工作的差异性。在一个决定里分两个批次确定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既可以减少审议环节,又可以减少内容相同的议案和起草说明,且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进行对比分析,易于判断《决定草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也学习借鉴了山东、河南等省的做法。

  (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之前,事先就确定的标准和推进的步骤等情况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沟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5年8月28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协商,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复,对我省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标准和推进步骤没有意见。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