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有了硬性规定

25.11.2016  11:04

 

  记者 胡锐

  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2日贵州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保障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赡养人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将被依法处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条例明确:

  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障条例》首先定义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明确了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

   家庭保障:

  赡养人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甚至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社会问题时有发生。

  对此,《保障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应及时给患病的老年人治疗和护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等义务。

  赡养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或者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除了子女有赡养义务外,《保障条例》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保障条例》还明确,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负担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抚养、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社会保障:

  政府应对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老年人权益,除了家庭保障外,其他社会保障也必须到位。

  《保障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给予倾斜,并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社会服务:

  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在社会服务上,《保障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域和级别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满足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农村敬老院,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向农村留守老年人开放,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或者免费照料服务。

   社会优待:

  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保障条例》在医疗卫生、公共交通、旅游生活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医疗卫生方面,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开展上门健康巡诊。

  同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诊疗费。

  在公共交通上,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企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车站、码头、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实行减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老年人优惠乘车规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予以补偿。

  在旅游生活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优先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

  此外,《条例》还指出,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对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法律责任:

  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保障条例》规定,对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三)未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

  (四)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擅自停止或者终止服务的;

  (六)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