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5.01.2016  09:44

各市(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物、数字、外资印刷企业:

为了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管,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展2016年全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验工作范围

参加核验的单位为所有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5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二、核验工作时间

全省印刷企业核验工作至2016年3月31日全部截止。

三、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由印刷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对核验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兼并重组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违规印刷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限2015年受到行政处罚的违规印刷企业);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内资)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贵州省印刷行业协会出具的质检报告。

(八)上一年度暂缓核验的印刷企业,如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提交恢复参加核验的申请;如未按期完成整改,不再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提交注销申请。

(九)相关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业中间投入计算表等)

(十)从事对外(境外)加工贸易的情况简介;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工作程序后,由负责初审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终审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四、核验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二)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四)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五)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六)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七)有无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核验材料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内资)未提交质检报告的。

暂缓期限一般为60日。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六、核验工作程序

(一)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按属地管理及谁审批谁核验的原则逐级检查、汇总和上报;出版物、数字及外资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核验,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及出版物专项(含内资专项)企业,由所在市(州)或省直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

(二)上报时间

1.凡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并于2016年2月6日前将自查报告、《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至辖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物印刷企业、数字印刷企业和外资印刷企业须将核验材料报送至本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经市(州)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初核并将核验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于2016年2月6日前报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业管理处进行核验。地处贵阳市的出版物印刷企业、数字印刷企业和外资印刷企业直接将核验材料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业管理处进行核验。

2.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基本情况》(excel电子表格)和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违规印刷企业整改验收情况报告报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业管理处。工作总结要包括:核验工作的过程;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情况;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或处理建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督管理情况;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七、核验的重点

(一)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地要把年度核验工作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加强对印刷企业执行“五项制度”的监管,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的监管,特别是在2015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专项行动中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要暂缓年度核验,只有问题解决后,才能重新办理年度核验。印刷管理部门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信息的互通。各地还要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讲解相关法规及年度核验要求,为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打好基础。要将不予年度核验的企业名单及存在的问题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统筹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上报数据要保持一致,统计年报工作与有关具体要求请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查询,数据填报请点击该网站的“在线直报”。各地印刷管理部门要主动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督促印刷企业认真做好2016年统计年报工作。

八、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一)所有年度核验表格均可从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http://www.gzpp.gov.cn)或贵州省印刷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gzysxh.com)直接下载,企业可以用打印件或复印件报送。《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中的相关财务指标及产品产量指标,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由企业如实填报。

(二)印刷企业因故确实不能按时参加核验的应主动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核验申请,经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予以暂缓核验。

(三)复印、打印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由各市(州)和省直管县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请各市(州)、省直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核验工作全面部署。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及时、准确、全面如实上报核验材料。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通过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印刷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各种监督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核验工作期间,省局将对年度核验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不认真开展核验工作和迟报、虚报、瞒报、漏报核验情况工作总结及《核验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在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省局印刷业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胡飞;联系电话:0851—85813402;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