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前部署全省2017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工作

28.11.2016  14:51
      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发《贵州省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黔民发〔2016〕46号,以下简称《方案》),对全省2017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提前进行安排部署。     《方案》确定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鉴于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镇化率分别达97%、100%,低保标准2007年就实现了城乡统一,农村低保对象已全部纳入城市低保管理,从2017年起取消两区农村低保标准档次。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580元/年,平均增幅15%。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除南明区和云岩区以外的8个县(市、区)、贵安新区;第二档,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17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3840元/年,第二档3612元/年,第三档3528元/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61元/月,平均增幅10%。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17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第一档641元/月,第二档600元/月,第三档532元/月。     《方案》明确了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方案》对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和《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6〕19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纳入迁入地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搬迁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同等的救助保障待遇。二是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三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要将城乡低保本级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持续提标所需资金。要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