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新政解读

19.03.2015  12:46

政策环境优化 保障幅度提升 特色保险突破

——2015年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新政解读

  编者按

  3月5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出台《贵州省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本报特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人就该方案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亮点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007年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以来,全国农业保险总体呈逐步增长态势,但我省发展相对曲折,业务发展最低谷时的增速较全国平均水平低85个百分点,保费规模在全国排名最末一位。针对农业保险“难发展、易萎缩”局面,2015年我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发展方式,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促进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断提升三农保险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省农业发展的服务作用,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与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3月5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共同研究出台《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我省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为我省农业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涉及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是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我省农业保险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品种增加至10个,统一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赔款标准,明确农业保险工作费用、赔案鉴定等支付标准。积极创新农业保险方式,继续选择水稻在全省范围、茶叶在凤冈县开展试点,采用“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进行推动。其他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玉米、油菜、甘蔗、小麦、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保险,由各地自主选择相关品种开展,在农户自愿承担自交部分保费,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

  二是保障程度大幅提升。2014年全省农业保险覆盖农户700万户(次),农作物承保面积1024万亩,尤其是水稻保险承保面达到86%,为全省农、林、畜牧业提供风险保障707亿元,承担赔付责任1.82亿元,受益农户28.45万户。2015年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由2010年的3个扩大至10个,我省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和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三是特色农业保险取得新突破。立足烟叶种植和茶叶等特色和优势产业,我省从2011年起便开展政策性烤烟种植保险,覆盖范围达18个县(区),累计为20.81万户烟农承担烤烟种植风险超过1.57亿元;去年还在凤冈县启动茶叶政策性保险试点,为30万亩有机茶茶园提供风险保障8250万元。2015年将继续在凤冈县开展茶叶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同时鼓励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林、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通过设立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以奖代补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每年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和各地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地方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联系机制。各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既要职责分明,各司其职,也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要加强对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的调研和督查检查,精心组织,积极扩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确保我省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是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参保意识。各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召开现场会等形式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利用3至5年时间,逐步培育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尽快实现我省农业保险“愿保尽保”的目标。逐步统一全省农业保险数据的统计口径和报送标准,建立健全我省农业保险月通报、季分析、年总结的工作机制。

  三是充分利用好中央对农业保险“愿保尽保”的政策,根据我省水稻、茶叶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估力度,视试点推行效果、各级财政资金配套、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户的需求情况,增加我省“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的试点品种和覆盖范围。继续鼓励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

  四是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尽快制定出台我省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指导意见,健全农村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保险服务能力。创新“三农”保险经营组织形式,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贵州省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促进我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断提升三农保险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省农业发展的服务作用,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情况,制定2015年度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省的保障种类和覆盖范围,建立健全我省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

  (一)政府引导原则

  我省各级政府及金融办、财政、农业(畜牧)、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二)市场运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化解风险重要手段的认识,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农业保险业务应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在我省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根据其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涉农企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农业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选择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

  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各方,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和管理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

  二、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品种为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及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粮食作物和饲养量大的牲畜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将当地其他特色优势农业品种纳入地方政策性新险种开展试点,自行组织保险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2015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品种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继续试点推行“基本保险+补充保险”相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为迅速做大我省农业保险规模,积极创新农业保险方式,2015年继续选择水稻在全省范围、茶叶在凤冈县开展试点,采用“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进行推动,即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提供基本保险,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交保费提供补充保险,各级承担的具体保费金额=保费×相应比例。各级财政及农户具体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见表1。

  试点实施过程中,视推行效果、各级财政资金配套、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户的需求情况增加我省“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的试点品种。

  (二)稳步推进其他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保险

  其他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玉米、油菜、甘蔗、小麦、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商品林、公益林(含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林场)保险,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相关品种开展,在农户自愿承担自交部分保费,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相关品种由各级财政具体负担比例、保费、保额见表2。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林场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0.3%的标准执行。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及清算由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林场与所在县财政部门负责。

  (三)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林、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通过设立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以奖代补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每年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和各地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省级奖补资金一般不超过当地政府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50%。具体详见《贵州省农业保险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黔财金〔2014〕54号)。

  (四)保险责任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为依据。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森林保险分为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4.茶叶保险责任:由于火灾、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原因直接导致保险茶叶及植株死亡造成的损失。

  各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五)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农业保险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原则上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农民投保,不具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乡镇(街道办)为最大出具保单单位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2.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3日内、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在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办)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足额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的账户上。

  3.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时间安排

  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

  三、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统保、共保模式

  为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行业整体力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充分体现社会责任,规范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支持各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共保、统保模式,以整体降低投保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使风险较高的农业保险品种发展获得更好的保障,以更好地促进当地各农业保险品种的均衡发展。

  四、资金预算管理

  省、市、县三级承担的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积极引导更多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

  各级政府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具体资金拨付、审核等有关程序另文下发。

  五、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建立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联系财政金融的省政府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省政府金融办分管领导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等有关单位,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全省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市(州、新区)、县(市、区、特区)要参照省级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重大及主要事项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执行。

  各市(州、新区)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加强所辖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制定地区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农业保险政策的衔接,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特区)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各县(市、区、特区)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引导、投保理赔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办)工作重点是完成农户保险标的调查,宣传引导,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投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工作。乡镇(街道办)应成立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推进,鼓励行政村成立农业保险协办小组。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各成员单位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各级政府金融办应加强调研,组织协同财政、农业(畜牧)、林业、保监等职能部门,调动多方力量,根据变化的新形势,提出当地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动态跟踪检查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牵头组织当地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当地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核查等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查骗取、截留、挪用、侵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监管部门应负责指导、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到“五公开、三到户”;组织汇总整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有关数据情况,及时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备查。

  各级农业(畜牧)、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险种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辖内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各自农业保险品种的基础数据,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各级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要对本地区投保的农业保险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尤其是投保面积(投保数)大于种植面积(存栏数)的情况需向上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说明。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农业保险市场运作主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并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参保,按照监管有关要求,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农业保险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指导所属各机构认真做好农业保险有关服务工作,对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同时,应及时、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有关情况;在各乡镇(街道办)要确立农业保险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事宜,承担农户登记造册、收费、发卡、协助查勘及理赔等工作。在各行政村应至少明确一名协保人员配合开展协保协赔工作。确保我省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较大发展,特别是确保我省水稻保险有明显增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牵头会同其他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简报的编制工作,定期发布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着力加强对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绩效评估和推动力度,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积极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农业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当地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保费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的使用、理赔时效、宣传发动群众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农业保险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这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释放出最大的政策效应,使广大农户真正享受到这项政策实施带来的实实在在红利。

  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全省各地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资金安排、工作经费使用、宣传发动群众投保、理赔时效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并于2015年12月中旬前把辖区内一年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规模以及需各级财政补贴额度规划等,报上一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最后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以便及时安排、规划下一年度全省农业保险工作。

  七、开展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要求,按照农业保险“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原则,逐步建立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自2015年起,我省首批选择在凤冈县、德江县、纳雍县、桐梓县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主要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涵盖政府部门(预算单位)、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效益等评价指标。绩效评价结果和督导检查情况将作为调整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以后年度绩效评价试点范围将视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情况逐步扩大。

  八、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与辖区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接,5月底前落实本辖区内水稻保险工作。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于7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为确保我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扩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各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督促指导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进行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引导鼓励农民自觉自愿投保,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建立完善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简报制度,定期发布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信息。

  (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费补贴。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将责令其改正,扣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酌情降低下年度补贴比例;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或承保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保证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有效、顺利开展,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规定及约定支付费用,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同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视当地的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可增加安排一定的农业保险专项工作经费,支持当地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对于在本方案印发前已经签单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直到保险责任终止为止,新签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以本方案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