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三五”规划和2015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8.12.2014  10:12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办、房产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明年是“十二五”的最后一年,为做好我省“十二五”规划评估工作,提前着手制定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三五”规划,做到摸清底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同时,根据第二季度省级层面督查反馈的情况,为进一步扎实做好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工作,结合《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建保通〔2014〕28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工作

  (一)积极主动,提前完善建设项目相关前期手续。9月,我厅在项目筛查时,各地除需要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落实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以及项目选址实地图片外,还需要提供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建保通〔2014〕280号),附件1《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报表》中,也相应增加获得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套数内容,表格电子版请在《贵州省住房保障群》共享下载。

  (二)统筹协调,乡镇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按照集约用地、整合资源、集中建设、统筹分配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好乡(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一个乡(镇)只能在集镇所在地规划建设一个项目,不得打捆申报,分点建设,以利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早安排,早部署,早动工,年底前全部动工建设。经我厅项目筛查认定,对符合开工条件纳入全省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2014年12月底前,除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必须全部动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除需要提供棚户区改造规划和2015年度计划外,还需要提供经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统筹规划,切实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近年来,各地根据省有关政策要求,针对中高等院校教职工、乡镇教师、工业园区、计生卫生等建设了一大批保障性住房,有效解决了他们住房周转困难的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从2015年起,各地要在城区范围内规划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等各类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提前着手“十三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

  (一)2015—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等纳入保障范围,编制2015—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表(详见附件1)。

  (二)2015—2020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 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16号)精神,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和零星棚户区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重点推进“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和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编制2015—2020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表(详见附件2)。

  (三)时限要求。《2015—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表》、《2015—2020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表》于7月31日前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厅住房保障处;2015—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库建设需要细化到项目,《2015—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库》(详见附件3)于8月31日前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厅住房保障处。

  附件 1.《2015—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表》 .xls

   2.《2015—2020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表》.xls

   3.《2015—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库》.xls

  联系人:刘光伦 0851-5360880 5360226(传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