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从中国土壤中生长(鉴政·关注民法典编撰(上))

06.05.2015  14:50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合同怎样签订、公司如何设立,小到物业费怎样缴纳、离婚如何处理……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决定首先起草民法总则。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在落实中央这一重大决策的分工安排中,中国法学会是配合参加单位,为此,中国法学会成立了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编纂小组”),组织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4月20日,《专家建议稿》开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将于5月底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这部凝聚着法学界心血和共识的《专家建议稿》是怎样产生的?有哪些亮点和特色呢?

  将民法通则修订为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制定快30年了,一些制度已过时,一些新情况没体现

  “尽管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了,但由于长期缺乏具有统率性的民法总则,我国民法体系化程度不高。”编纂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我国曾于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但通则和总则是两回事,前者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距今已近30年,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其中许多制度已经过时,比如“联营”;而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又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

  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冷冻人体胚胎权属案作出宣判,以冷冻胚胎不能继承为由,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4个月后的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决定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一些新型的利益,如体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处置、胎儿利益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商业秘密、死者人格利益等都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否则将使法官在具体案件裁判中面临很多法律空白。这些都亟待通过修订民法通则,形成民法总则予以解决。”王利明说。

  “编纂小组”成立后的第一项任务便是撰写民法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对此,法学界已经做了很长时间的准备,此次《专家建议稿》也是在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组织编纂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基础上,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组织编纂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及其他学者建议稿,广泛听取意见,吸收域外有益经验形成的。”编纂小组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在立法中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是我国立法工作的特点。合同法、物权法等综合性、专业性较强,又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在制定时,都曾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为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开辟了路径。

  编纂应体现新的时代特征

  要回答这个时代的关切,比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王利明说,如何使《专家建议稿》更好地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是编纂小组始终考虑的问题。

  《专家建议稿》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继‘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之后,民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反映了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编纂小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说,如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最终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对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产生很大影响,比如,在保护人们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将设置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以实现代际正义,防止“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近年来,虐待动物的事件频繁发生,引起舆论强烈关注。动物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地位?《专家建议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动物视为物。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的条件和措施,不得遗弃动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

  同样,在《专家建议稿》里被特别提到的还有“人体脱离物”,这是针对越来越多的器官捐赠、移植、体外人工授精等科学技术活动而专门规定的。《专家建议稿》提出:“脱离人体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视为物,对其利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既然是在21世纪制定民法典,就不能囿于传统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限制,要体现新的时代特征,回答这个时代交给我们的问题。”王利明说。

  不照抄其他国家地区民法典

  立足中国实际,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具中国精神

  追溯历史,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立法基本上采纳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框架,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以民法典的编纂为重要标志。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

  “在撰写《专家建议稿》时,我们坚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抄其他国家地区民法典。”王轶说。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改革开放以来,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他们不仅在过去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的时代条件下,还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对于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主体,《专家建议稿》不仅继续在法律上予以承认,还加大了对其保护力度。例如,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权利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方式。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国也不例外。据统计,中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过1.6亿,且每年以近800万的速度增加。老年人口,特别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年人的快速增加,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老年人监护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对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的监护没有涉及。这使得一些新型养老方式在法律上的效力处于模糊状态。”编纂小组成员、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明瑞说。

  为此,《专家建议稿》设计了“成年协议监护制度”,提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的部分或者全部,与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职责。”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从法律上讲,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自行购买商品、缴纳学费等行为是无效的,这与现实生活很不相符。《专家建议稿》根据中国孩子学龄的实际情况,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从十周岁降为六周岁。

  “在撰写《专家建议稿》时,我们始终紧扣国情,因为中国的民法典,一定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它必须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具中国精神。”王利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