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06.08.2015  16:14

  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切实增强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近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省司法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今年9月30日前全面启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公室是本部门、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办)是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改革任务重、执法涉法事务多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

  《意见》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相关专家和律师参加。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成员从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党委政府已成立的法律顾问团中的法律专家、律师中优先选聘,也可以从社会上的法律专家、律师中选聘。政府法律顾问成员中的专家、律师,聘期最长三年,可以连聘。

  《意见》指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决定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起草或协助起草、修改、审查行政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政府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参与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政府重大、疑难涉法信访问题的接待和协助办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意见》还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模式进行了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本级政府和所属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和安排。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等方式进行。对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承办、领导交办的法律顾问事项,法律顾问人员通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出具书面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审定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照政府工作规则上报。法律顾问成员可以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开展专题性调查研究,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此外,《意见》还提出,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流程、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管理考核办法、重大法律事务备案和统计分析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有的作用。

  (江西省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