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立省市县三级质量工作考核体系

18.11.2014  14:10

    11月12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兴省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贵州省质量总体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质量工作考核体系。

    办法要求,贵州省质量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前制定出台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前制定出台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贵州省质量工作考核主要分为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涉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及环境质量等领域,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兴省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成员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贵州省质量工作考核分5个步骤进行: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由省质量兴省办公室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邹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