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工作意见》

27.04.2015  09:31

引导贫困县党委政府切实把工作重心放在扶贫开发上

贵州省出台《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工作意见

    4月21日,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工作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要求把“减少贫困人口,增加农民收入,提高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水平”作为贫困县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政绩观和指挥棒,全面提升贫困农民的福祉。

    为稳妥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意见明确细化了贫困县必须作为事项、禁止作为事项和提倡作为等三方面具体事项,共计11项,力刹穷县富衙、带帽炫富之风。

    其中,必须作为事项7项,包括:强化扶贫开发一把手负责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加强贫困县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贫困县、贫困乡镇扶贫开发工作机构,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驻村帮扶工作,完善驻村工作“管道”建设;强化县级领导班子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和任务,把减少贫困人口、提高农民收入、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规划,强化扶贫开发重大事项责任制;努力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严格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

    禁止作为事项2项,包括:严控财政资金投向城区建设比例,贫困县的城市规划、城镇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贫困乡村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急需的民生项目;严格禁止形式主义形象工程,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约束机制,加强审计和责任追究,禁止贫困县兴建豪华办公楼,坚决杜绝“穷县富衙”行为。

    提倡作为事项2项,包括:提倡贫困县党政班子及一把手每年亲自抓好2至3项以上扶贫开发重大事项,突出解决好扶贫攻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倡贫困县大胆探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机制,在生产方式、组织方式上做好与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

    据悉,意见适用范围是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片区县参照执行。(樊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