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5.03.2015  14:34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即将《条例(草案)》分别发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咨询专家和人大代表征求意见。1月20日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16个单位的意见。在《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中,财经委提前介入,参与了立法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财经委于3月16日召开第22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建筑业能源需求增长较快,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社会能源节约的重点领域。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着力解决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主要存在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困难、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等问题,需要结合实际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细化、补充,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保障。同时,绿色建筑为人们提供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能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因此将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统筹考虑,把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行之有效的做法一并纳入条例的规范范围,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符合走贵州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的要求,也是坚守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的具体体现,必要且可行。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需要,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其他有关部门”。

2.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年度”;在第二款最后增加一句“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计划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相衔接”。

      3.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修改为“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共同承担”修改为“协议承担”。

4.在第二十六条最后增加一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分项用电量同步以联网实时传输的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5.将第二十九条中“公共建筑和重点用能单位”修改为“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将“实行阶梯电价”修改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6.建议第三章不分节表述,并将章名改为“绿色建筑发展”,删去节名“第一节 绿色建筑推广”、“第二节 绿色建筑实施”。

7.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大型住宅区建设”后增加“、棚户区改造项目”。

8.将第四十九条中 “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的”修改为“安装检定合格计量装置的”。

9.在第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中“县级以上”后增加“人民政府”。

10.将第五十六条中“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修改为“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11.在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后增加一项“(三)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后项顺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