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要做“房东”向业委会讨托儿所

16.01.2016  07:54

摘要可如今,为了这个托儿所,开发商与小区业委会卯上了。开发商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下称“海都公司”)说该幼儿园是其投资建设,且未纳入小区公摊范围,产权归其所有。

前不久,合肥一家开发商却将小区业委会告上了法庭,目的是为争夺幼儿园的所有权。不过,因相关合同未约定幼儿园的产权归属,法院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请。

开发商起诉业委会

阳光汇景花园是合肥市新站区的一居民小区。当初开发商在小区16栋配套建设了一个托儿所面积810余平米。可如今,为了这个托儿所,开发商与小区业委会卯上了。开发商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下称“海都公司”)说该幼儿园是其投资建设,且未纳入小区公摊范围,产权归其所有。2014年8月24日起,小区业委会占用托儿所的房屋。之后该房屋按幼儿园标准进行了装修。 2015年1月20日,业委会将幼儿园租给沈某使用,第一年租金6万元,以后按年度阶梯型递增5%。海都房地产公司称,曾多次要求业委会将房屋返回,但遭到拒绝。为此,开发商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业委会停止侵权,并将托儿所房屋返还给自己;要求业委会支付8.1万元租金。

托儿所产权归业主

据悉,2014年8月,阳光汇景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成立。针对开发商的诉请,业委会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吕海波表示,开发商并没有取得小区托儿所的房屋的登记确权,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同样,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业委会进一步认为,托儿所是小区的公共配套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且,开发商没有事实证据表明业委会侵占了托儿所的房屋。为此,业委会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开发商的诉请。

开发商的诉请不合理

日前,瑶海区法院对这起产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幼儿园作为规划要求配套的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属应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并要有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这起案件中,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如今,业委会将幼儿园出租给他人,开发商方作为建设单位诉请业委会停止侵权、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但未能提供幼儿园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所以开发商的主张依据不足。据此,法院驳回了海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