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检查

19.09.2018  17:46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检查

——城乡规划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作为今年重点监督工作。

    今年7月至8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5个小组,分赴9个市(州)和贵安新区开展“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三大突出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一,针对规划编制水平不高的问题,人大建议要不断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规划编制水平不高问题具体包括4个方面,首先是发展定位不准确,有的地方对城镇体系规划等概念不明确。其次是刚性管控不严,导致建设迁出难度和成本的增加,再次是规划布局不协调,导致一些老城区人口聚集,交通堵塞。最后是地方特色不突出,一些城市挖掘地域历史文化内涵和彰显人文特色不足。

    第二,针对规划编制审批问题多的问题,人大建议须确保一张蓝图管到底。

    规划编制审批问题多问题具体包括4个方面,一是修编时间冗长,导致有的规划审批时限严重超期,极大影响了规划实施。二是随意调整修改规划,从而出现了有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需要,随意修改规划成果。三是规划管理缺位,导致部分城乡规划草案公告不按程序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形同虚设。最后是村庄规划相对滞后,各地村庄规划普遍处在起步阶段,相关文件编制规范、编制标准相对较少,存在规划实施“最后一公里”的困难。

    第三,针对规划监督检查不严的问题,人大建议要提升规划监管水平。

    规划监督检查不严问题具体包括3个方面,第一是人大监督力度不够,各地普遍存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向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是监督制度亟待完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全。第三是违法违规查处不力,有些地方对私自更改规划等现象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到位,对违法责任人处罚过轻。

    针对这三大突出问题,人大提出始终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批准、后建设”的原则;树立“规划即法、规划如山、执法如山”的理念;合理设置执法队伍,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职能互补的管理体系等建议。(记者 肖达钰莎)

    延伸阅读

    三大突出问题

    1.规划编制水平不高

    发展定位不准确。有的地方对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几个概念不明确,有些领导信口确定城市人口规模,有的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预见性不够。

    刚性管控不严。如2009年省政府批准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2007-2030年)》按照背向草海、退城护海的思路规划,但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执行规划,在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建设活动不断增长,增加了实验区范围内的建设迁出难度和成本。

    规划布局不协调。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老城区人口聚集,交通拥堵,新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老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协调发展不够。

    地方特色不突出。一些城市挖掘地域历史文化内涵和彰显人文特色不足,具有高品位的规划建设不多,尤其是在新城区开发、老城区改造、新农村建设中,与本地历史文化传统、城市定位、乡村振兴、传统村落等结合不够紧密,未能及时纳入编制保护规划。

    针对这些问题,人大提出相关建议:始终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批准、后建设”的原则。科学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趋势,遵循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综合考量人口、资源、环境、经济、文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给未来建设和发展留出足够空间。在编制规划中突出地方特色,把握好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人文底蕴和历史渊源等条件,把保护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传统风貌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避免千城一面、千村一面、重复建设。

    2.规划编制审批问题多

    修编时间冗长。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6个月。有的规划审批时限严重超期,极大影响了规划实施。

    随意调整修改规划。检查中发现,一个领导一个规划,一届班子一个规划,甚至主要领导就是规划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方政府执行规划严肃性不强,随意调整变更规划;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需要,放松建设项目开工落地条件,随意修改规划成果,为了服从个别项目建设,往往出现规划跟着项目走、跟着招商走、跟着建设走的现象。此外,有些地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而不审、审而不批”,没有实现“控规”全覆盖;有的地方政府为个别项目追求利益最大化,擅自改变规划,提高容积率、挤占公共绿地进行开发建设。

    规划管理缺位。部分乡、镇一级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镇乡村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多数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办,城乡规划草案公告不按程序执行,造成乡村自建房乱象百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形同虚设。

    村庄规划相对滞后。各地村庄规划普遍处在起步阶段,规划编制管理方面政策性文件编制规范、编制标准相对较少,存在规划实施“最后一公里”的困难;有些地方对村庄规划认识不够,乡村规划处于空白状态,有的在乡村规划中囿于现状打不开思路,盲目拓展不符实际,导致出现“千村一貌”。

    针对这些问题,人大提出相关建议:树立“规划即法、规划如山、执法如山”的理念,规划一旦定下来,就必须维护其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一张蓝图管到底、建到底。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按程序进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大力加强乡村规划编制实施,衔接好乡村振兴战略及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重点以行政村和30户以上自然村为单元,力争年底全省村庄规划实现全覆盖。

    3.规划监督检查不严

    人大监督力度不够。各地普遍存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向人大常委会备案,也未主动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也没有依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相当多的人大对政府规划监督是不管不问,不敢管、不敢问,缺位失位不到位现象普遍。

    监督制度亟待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不完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全,上级派驻规划督察员对乡村规划的督察机制还是空白。各地虽然成立规委会,但部分县(市)规委会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缺位,人员构成不符合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委会专家成员和公众代表比例不高。

    违法违规查处不力。有的城镇边缘地区违法建设禁而不止、查而不严,县城、镇以及乡村乱搭乱建泛滥;有的地方对私自更改规划或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以及先建后批、边建边批和建而不批等现象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到位、拆除不到位,对违法责任人处罚过轻。

    针对这些问题,人大提出相关建议: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执法队伍,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职能互补、力量互动的管理体系,用好卫星遥感监测先进技术手段,切实发挥综合执法效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

[责任编辑: 吴雨 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