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民宗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和睦指数统计监测工作

16.05.2016  18:53

  按照新调整的民族团结和睦指数统计监测统计口径、统计内容、指标权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全省各级民宗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2015年度民族团结和睦指数统计监测工作。

  根据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度开始,民族团结和睦指数指标由原来的“未发生重大民族纠纷事件”、“开展民族政策四项教育和‘六进’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三项分指标调整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未发生重大民族纠纷事件”、“开展民族政策四项教育和‘六进’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四项分指标,其中“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分项指标以少数民族聚居行政村(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的30%及以上的行政村)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将少数民族聚居行政村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贫困人口减少情况、实现“五通”情况(通油路或硬化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信息或电话宽带、通沼气或清洁能源)、实现“十有”情况(有安全饮水、有安居房、有卫生厕所、有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或增收产业、有学前教育、有卫生室、有文化室和农家书屋、有体育健身和民族文化活动场地、有办公场所、有农家超市或便利店和农资放心店、)纳入“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分项指标统计监测指标范围;各分项指标的分值由原来的“未发生重大民族纠纷事件”占30%、“开展民族政策四项教育和‘六进’活动”占30%、“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占40%调整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占40%、“未发生重大民族纠纷事件”占20%、“开展民族政策四项教育和‘六进’活动”占20%、“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占20%。

  截至2016年5月10日,全省各县(市、区)已完成2015年度民族团结和睦指数各项指标统计,各市、州已完成数据初审和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