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辐射站开展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14.11.2014  14:02

  

      根据《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黔环通[2014]136号)文件要求,省辐射站受省环保厅委托,于2014年10月开展了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考核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考核工作,保障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省辐射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审细则和程序,并组织专家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单位,从前期的资料审核到后期现场监测项目核查、现场操作考核等几个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审。目前,省辐射站已完成两家监测单位的预审工作。最终通过省环保厅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即可在贵州省范围内承接相应资质的辐射监测业务。

  

贵州省社会检测机构从事辐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规范我省辐射环境监测社会机构的管理,提高社会机构的辐射环境监测水平,营造了我省更加规范、公平的社会机构辐射监测环境。同时,也能有效防止一些挂靠、虚假资质、“皮包”辐射监测公司扰乱辐射监测秩序,最终保障核与辐射安全和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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