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划红线: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规断水断电等手段

28.07.2014  22:47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28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成都举行,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对征收程序,特别是强制搬迁作出了细化的规定,明确了申请强制执行的要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明确提出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一条提出了征收人的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五十二条也明确了被征收人的禁止行为: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法、诚信、有序地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相关诉求,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干扰、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人大城环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第一次审议当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旧城改建征求意见程序应更加明确、更加严格,城环资委吸纳了建议意见,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规定:旧城区改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总户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的,可以启动房屋征收相关工作”。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将旧城改建预签协议程序中的签约比例由不得低于80%修改为“不得低于90%”。

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程序:补偿决定做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材料:(一)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帐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二)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三)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六)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立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可以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