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

10.07.2017  21:4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7月3日环境保护部召开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视频会议精神,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迅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贯彻落实中央通报精神进行了安排落实,要求全省环保系统要增加政治敏感性和机遇意识,认真抓好法规文件、建设项目、执法监管三项清理。7月7 日,省环保厅正式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方案,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2017年6月30日前,我省现行有效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起草或制定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方案明确,专项清理的原则一是法制统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规定,认真查找、梳理、解决我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坚决杜绝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防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二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对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起草和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公开原则。及时发布清理信息,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方案明确专项清理重点,一是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违法设定(或取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扩大法律规定范围、降低门槛等“放水”的;二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内容的;三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定的;四是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的;五是以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六是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七是已经明显过时不再适用的。

  方案规定,此次清理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摸底排查,7月31日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牵头起草或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摸底排查,列出清单。二是审核,8月1日至8月30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查的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实施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意见。三是总结报告,9月20日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建议,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按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涉及需要修改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清理单位提出清理建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形成清理决定草案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涉及需要修改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包括本单位会同其他部门制定,以本单位文号制发),由本单位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程序修改发布。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