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护“水缸”——我省两个民族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率先升级

26.05.2015  11:22

  5月2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不约而同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升级:把原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保护标准提升至一级保护区要求,用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两地近百万人民群众将因此受益,当代及子孙后代的“水缸”将更加清洁安全。

  黔南州首府都匀市30余万人民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地,位于剑江河流域一级支流柳档河所在的斗篷山地区。近年来,因人为原因,饮用水水质遭受污染。

  “如在都匀市茶园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内,仍有近万人居住,并开办着许多农家乐,随意排污、倾倒垃圾,加之农业种植产生的面源污染,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堪忧。”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祖宏告诉记者,回应人大代表提出希望加强剑江河保护的建议,黔南州人大常委会2012年把剑江河保护列入了5年立法规划,2014年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在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指导帮助下,开展了这一立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提升了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保护标准,对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都予以禁止。

  “以前在二级保护区内被允许的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等行为,今后将被依法禁止。”韦祖宏说,此外,该条例还作出“剑江河流域内县级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实行生态移民,准保护区推进生态移民”的规定,也将有力促进政府部门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杨湾桥水库是威宁自治县县城及周边20余万人民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地,“近30年来,都是以二级保护区标准来进行保护。”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义国介绍说,县人大常委会前些年开展执法检查时曾发现水库大肠杆菌等超标,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加强水库保护的议案、建议。

  “受草海保护升级的带动影响,干部群众都希望把杨湾桥水库的保护升级。”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办主任马开稳告诉记者。

  与黔南州的条例一样,《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采砂、取土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条例出台后,除了杨湾桥水库保护会升级,县里其他几十个饮用水水库保护也将同步升级,威宁农村30来万人民群众也将因此受益。”王义国说。

  “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饮用水水源,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开始采用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保护,但是把这样的做法固化进入立法中,黔南和威宁还是全省首个。”省环保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指出。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同志也表示,这样的立法,不仅对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水缸”意义重大,对推动全省水资源保护也有积极作用。

(记者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