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打拐”高压态势对买方处罚应足以威慑人心

29.06.20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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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 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对此,社会各界进行了热议,部分全国政协委员也提 出了意见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

  加大对收买儿童方的惩罚

  “完善立法是非常迫切的事情,但仅将目光聚集在加大对人贩子的惩罚上,对遏制拐卖事件并没有多大用处,应考虑继续加大对收买儿童方的惩罚。”6月27日,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许钦松委员今年两会期间递交了一件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这件提案源于他的调研和思考。许钦松告诉记者,他在调研中发现,拐卖儿童的犯罪 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源自庞大市场需求和高额的经济利益。又因为法律的“仁慈”,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 童的行为相当普遍。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 追究刑事责任。”许钦松说,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很多买方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又出于根深蒂固的“传宗接代”心切,甚至对此现象见惯不怪,在越落后 的地方这种行为越常见。而对于那些失去孩子家庭的痛苦,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的关注度却并不够。

  “有人打比方说,在中国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罚比收买被盗的车还轻。”许钦松呼吁正在调整的刑法草案中,将对收买方的处罚升级到足以威慑人心的程度,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对拐卖儿童行为的认识和抵制,增强全民“反拐”“打拐”的意识。

  许钦松委员还建议,提高失踪儿童类型案件的处理力度,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通过立法,赋予基层民警更多的动用社会资源的权力,例如案发后的 第一时间动用各种媒体、监控系统、手机短信等发布失踪儿童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有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和提高破案率。全国政协委 员甄砚:

  及时破案,严格执法

  “应加大对买主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使得买主人财两空,从而提高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公安机关应维持打拐高压态势,加强部门配合,及时破案,严格执法。”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甄砚28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甄砚认为,要重点打击以收养为目的收买儿童的重点地区,这类地区传统观念比较顽固,有的地方宗族势力较强,有的基层部门和组织明知有收买儿童现象也不愿不敢举报。

  甄砚建议,公安机关完善打拐DNA数据库,将打击组织儿童乞讨和拐卖儿童案件侦办责任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来历不明儿童摸排机制等制度 化、长效化。“公路、铁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将反拐宣传纳入日常安全宣传和普法宣传,同步策划部署。开展反拐专项宣传,将打击拐卖犯 罪、解救儿童的案例制作成视频、挂图、户外公益广告,广为传播,发挥威慑和引导作用。”甄砚说。

  甄砚还表示,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出台更多关爱女孩的利益导向政策并落实到位,促进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使得“生男生女都一样”等观念深入人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台政策,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私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改善农村留守妇女儿童集中地区的治安管理,民政部门应加强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公共服务力度,减少拐卖风险。”甄砚提出。

  此外,她还希望政府采取打击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政策。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时可引入社工评估和服务,关注受害儿童心理影响和需求评估;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替代人身监禁,重在教育买主转变观念、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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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濮存昕:行乞的儿童一定是被迫的,大家应该树立起看到孩子行乞就报警的意识。无论是谁带着孩子行乞都是违法的,就算他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也一样。

  全国政协委员韩红:有人呼吁微博打拐、解救儿童,我想得更多的是,当孩子被解救出来以后的安置问题。建议:第一,增强未成年人的国家保护意识;第二,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此外,还希望国家能够根据国情建立“三级监护干预机制”,并提出可操作的明确的司法干预权。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民间力量介入打拐大军,值得鼓励。但打拐说到底,还是公安部门的职能,民间打拐还是以配合为主,多提供线索、信息等。因 为:首先,民间打拐没有侦查权,其侦查手段有限;其次,其无法采取强制手段,民间打拐自行进行的话,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范晓光:现在的情况是,买孩子不犯罪。从法律上讲,如果买来一个孩子,并且没有对他进行伤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虽然买方对 孩子很好,但是毁坏了孩子原来的家庭,而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买方市场进行约束和打击。必须从买方市场进行控制,才能有效减少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只有没人敢 买了,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整理本报记者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