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 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1.06.2016  16:19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近日,黔东南州印发了《全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方案》。

  据悉,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将给予积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一次积2分(含2分)以下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积分处理,当场送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一次累计积3分(含3分)以上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查实不良执业行为3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连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报卫生监督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卫生监督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于7个工作日内由卫生监督员制作《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审核不同意的由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继续补充相关证据,再按相应程序审批。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结果将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积分接近或达到12分的医疗机构,将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积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满后,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通过校验后,该机构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清零,重新开始积分;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该机构周期内的积分应累积三年并通过校验后方可清零,重新开始积分。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是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累计超过36分的;二是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累计超过12分的。给予暂缓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如为等级医疗机构,组织实施积分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暂缓校验决定报批准其等级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等级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其警告或降级降等处理。暂缓校验期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按相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是医疗服务监督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补充和完善,是建立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的一项有效手段,对进一步提高全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缓解群众“看病难”等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编辑 曾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