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8.07.2016  17:37

  (2016年7月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丁治学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修正案(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于7月5日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经信委、省农委、省民政厅等单位的意见。在《修正案(草案)》的形成过程中,财经委提前介入,参与了立法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财经委于7月11日召开第39次委员会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正的必要性

  我省一直坚定不移地把扶贫开发作为第一民生工程来抓,扶贫开发工作成绩显著。随着全国脱贫攻坚战的全面打响,我省作为主战场,实施好大扶贫战略行动需要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需求更为迫切,其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整改落实方面都需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修正案(草案)》及时对这些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金审计工作,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对《修正案(草案)》具体修改意见

  1.第二、十二条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修改为“财政性扶贫资金”。

  2.第三条修改为“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鼓励社会公众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审计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第六条中“根据工作需要”修改为“根据扶贫资金审计工作需要”。

  4.第七、十二条中“资源整合”修改为“资金整合”。

  5.第十、十一条修改合并作一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照期限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处理书9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