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08.10.2014  18:50
国卫办疾控函〔2014〕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经中央批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卫生计生系统内表彰一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二)名额分配。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各20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大决策与部署。 2.全面深入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实施各项工作规划,及时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推进工作中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成绩突出,各项工作指标处于当地先进水平。 3.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疾病预防控制文化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中成绩突出,在当地组织的行风评议、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活动中名列前茅,社会普遍满意。 4.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单位职工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业务素质高,战斗力强,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近5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二)先进个人。 1.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疾病预防控制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2.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勤奋敬业、善于钻研、勇于奉献,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其中,管理人员在组织开展工作中,善于管理并作出显著成绩。专业技术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4.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达到10年或连续5年以上。 5.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推荐。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明确责任,逐级推荐。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附件5、征求意见表)。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推荐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比例均不超过20%。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把握进度,按时上报。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的推荐程序。由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名称或姓名、简要事迹,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1月6日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推荐对象简要事迹等初审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全国疾病预防控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各推荐单位在本省(区、市)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12月5日前将公示后确定的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5)、公示材料原件(含上述材料电子版)等(附件2-5表格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文区下载),加盖公章后报送全国疾病预防控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奖励方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 五、组织领导 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全国疾病预防控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请于11月6日前将本省(区、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送全国疾病预防控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 冀永才,胡小濛 联系电话:010-68791798,010-68792300 010-68792514(传真)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10004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