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16.05.2016  23:29

    近日,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强调要切实围绕把好干部选出来、用出来、管出来、带出来,着力强化激励约束,促进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敢作敢为、善作善成,推动全省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16种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将被调整

    《细则》明确了16种不适宜担任现职具体情形,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包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出现较大失误;重点工作推进不力;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及作风“十不准”等规定精神,以及在干部考核中反映较差,经巡视、审计等发现有违规行为,个人能力特长与现岗位要求不够匹配等,涵盖了干部从政履职中讲规矩、守纪律的方方面面,切实扎紧严管干部、落实“”的规定的制度笼子。

    干部召回管理将实现常态化

    《细则》要求,对规矩意识或服务意识不强、精神状态不好、工作作风不实、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社会影响不好等方面情形的干部,经约谈提醒后仍未有明显改进的,要进行召回管理;经召回管理后没有转变或转变不大的干部,视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要及时进行调整。

    加大对领导干部问责力度

    对于应当问责的情形,《细则》明确,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抓作风建设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细则》指出,领导干部任期年限、最高任职届数、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达到最高任职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意见。要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为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妥善安排因健康原因不能无法正常履职的干部

    对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干部,《细则》明确了3种调整方式:一是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二是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务层次的医疗待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自愿下”将成为推进干部能下的新选项

    为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的旧观念,体现对干部的关心关怀,《细则》提出,干部因家庭困难、负担较重、身体欠佳或者个人能力素质不适应现职岗位需要等原因,本人自愿提出不再继续担任现职的,应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和充分兼顾个人意愿,经组织研究后,可免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办理退休手续。通过开辟干部“自愿下”的制度通道,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进一步打破能上不能下的旧框框、旧束缚。(记者 邹晨莹)

[责任编辑: 谢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