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严厉打击改变规划用途、破坏房屋结构行为

01.04.2015  11:41

2015年3月,开阳县住建局查处三起私自挖掘地下空间、破坏房屋主体结构、降低地面标高的事件,并按《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县住建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房屋使用安全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装饰装修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对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措施,希望广大市民在装修新居和门面时不要忽视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附:
  1.《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房屋责任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三)将没有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四)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五)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2.《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责任人、使用人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