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06.02.2019  21:21

  日前,记者从省人社厅召开的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实施意见》围绕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制度改革,对决定机制、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使其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此次改革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重点,兼顾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工资分配市场化方向,改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据介绍,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他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5倍(含)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不含)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改革实施后,全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采用备案制或核准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实施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定期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财政、国资监管、审计等部门,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记者 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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