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13.01.2017  17:06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正、副职领导成员,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正、副职领导成员,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成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持。

四、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宪法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六、参加宪法宣誓仪式的监誓人、主持人、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并保持整洁、得体。

七、宪法宣誓仪式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省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适时分批举行。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应当面向国旗或国徽,成立正姿势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面向国旗或国徽,成立正姿势,在领誓人的身后整齐排列站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具体指定。

八、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邀请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采取适当方式,对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宣传报道。

十、根据实际情况,宣誓仪式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出席。

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十二、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并自行组织实施。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