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16.05.2016  12:59

  为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5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下移重心、提高效率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要整合执法主体,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现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完善盟市、旗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盟市、旗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牧渔水、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规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切实解决重复执法、多层执法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有关部门行政执法实际,进一步延伸执法,在苏木乡镇探索建立执法派出机构,或健全执法机关联系人等制度,切实解决苏木乡镇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

  《意见》对提高新录用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作出要求,即严把人员进口关、科学设置行政执法职位、统一招录程序规定和平台、严把录用人员综合素质。辅助执法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进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需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可以凭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