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11.06.2014  11:4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设有为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从贵州省发展阶段性特征出发,立足于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把政府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放足放到位,加快事前审批、加强事中服务、加大事后监督,积极营造创业、创新、创优的发展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当前贵州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三过两不”(管得过多、门槛过高、手续过繁、管理不力、托底不够)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对精准推进改革的措施和强化各地各部门责任的落实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坚持问题导向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针对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三过两不”问题,认真梳理查找本地、本部门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于2014年6月底列出问题清单。

    在精准推进改革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既要立足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增强改革的精准性。

    在落实责任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体制改革工作,搞好政策制定和方案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要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狠抓改革项目化落实,限时完成改革任务。(万群 许邵庭)

         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黔府发〔2014〕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从贵州省发展阶段性特征出发,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把政府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放足放到位,加快事前审批、加强事中服务、加大事后监管,积极营造创业、创新、创优的发展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设有为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问题导向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针对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三过两不”问题,认真梳理查找本地、本部门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于2014年6月底前列出问题清单。

    (一)管得过多。

    1.对市场干预过多。主要是以行政命令取代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有的过多以行政命令干预市场价格、干预供求关系;有的不按政策对少数企业进行补贴、担保或提供其他行政资源;有的违规划拨土地、矿产等资源;有的要求企业承担法律、行政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2.对微观经济活动参与过多。主要是行政机关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干涉企业内部事务。有的指定行政性、技术性审查中介机构和公共物资、公共服务提供商;有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部门不脱钩,利用行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3.对社会事务限制过多。主要是行政机关以强制标准、规定等限制可以由社会自行决定的事务。有的事业单位行使主管部门行政职能,干涉社会事务;有的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不力,重登记、轻监管;有的评奖类、表扬类等证件颁发过多,检测项目过多、检测过频。

    4.对下级政府干涉过多。主要是政府层级之间事权不清,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行政事务指手画脚,甚至瞎指挥。有的对项目、资金安排附带前置条件,放事不放权;有的直接插手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省直管县(市)与省、市两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

    (二)门槛过高。

    1.准入门槛过高。主要是市场进入难,审批事项多。有的对市场完全竞争性领域设置特定准入条件,只对特定市场主体开放;有的简单以投资额度、生产规模核定企业经营资质,忽视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2.隐性门槛过高。主要是办事前置条件苛刻,办事过程中隐性条件多。有的在法定条件外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增设审批环节;有的对同一事项互设前置审批条件;有的把登记、备案事项搞成变相审批;有的将取消的审批事项交给特定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第三方评估评审等名义搞隐性审批;有的下放给基层的行政审批事项含金量不高,不配套、不管用。